從「修殿節」反思基督教事工的「光照」和「修復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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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「修殿節」反思基督教事工的「光照」和「修復」 — Herbert Chan, Ada Lui

圖為耶書亞時期的聖殿模型,靠近聖殿西南面羅賓遜拱門的位置;攝於耶路撒冷舊城的大衛塔博物館;© Herbert Chan/Beit Midrash Yeshua

修殿節(חֲנֻכָּה‎ ; Chanukah)又名「獻殿節」或「光明節」,是記念猶太人修復聖殿的事蹟。主前586年猶大亡國,耶路撒冷落入了外族人手裏,主前167年,西流基王朝的安提阿古四世肆意褻瀆聖殿[1],直到主前164年,猶大馬加比家族起義,成功奪回耶路撒冷。接著猶太人要「修復」聖殿的運作,把它重新獻給上帝[2]。有猶太傳統說當時專供聖殿使用的燈油只得一點點,卻奇蹟地燃點了八天,剛好趕及煉製新油。如此,聖所得以重新被「光照」,祭司也能恢復事奉,讓百姓能再次親近上帝。

耶書亞(耶穌)也曾上聖殿過修殿節[3],又多次指出當時聖殿和祭司的腐敗問題[4]、親自潔淨聖殿[5]。他又以自己的身體比喻為聖殿,預言自己將要受死和復活,好比聖殿將要被毀和重建[6],可見耶書亞肩負著「修復」聖殿的使命 。而耶書亞就是那真光,先有施洗約翰為他做見證[7],之後他自己也說:「我到世上來,乃是光,叫凡信我的,不住在黑暗裏。」[8] 聖殿的聖所內本來是漆黑一片的,只因有金燈台的光,祭司才能在聖所內事奉,而我們本來也是活在黑暗裏的,只因生命被耶書亞「光照」後,才能在光明中去事奉和敬拜上帝。

使徒保羅說信徒群體就是上帝的殿[9],指的是一班蒙恩得救的罪人,生命裏因著有主的靈而願意遵從主的吩咐,除了傳講天國的福音,也立志在人前做好見證,成為世上的鹽和光[10]。既說要成為別人的光,信徒自己就要常常活在光明裏,在實踐上,要致力明白聖經的真理,也要與信徒分享自己的屬靈情況,容讓聖靈藉上帝的話語和群體的提醒,如光那樣照進自己的生命,免得自己在不自覺間墜入黑暗裏。

而作為教會堂會及基督教機構的領袖和監管者,可說是承擔了「光照」信徒群體這份職事,並有責任去「修復」事工上所出現的問題,以身作則,為主做好見證。然而,近年接二連三地揭發一些基督徒領袖以權謀私的個案(例如:新加坡的康希、韓國的趙鏞基),令不少信徒失望,也讓非信徒對基督教反感,嚴重損害了上帝的名聲。這值得我們反思,現時的堂會和機構領袖是否時常處於被「光照」的狀態?而負責「守望」的機制(或稱「監管機制」)又是否有做「修復」的工作?

簡單來說,基督教事工一般分為教會堂會和機構兩類。在堂會裏主要由牧師、傳道作「領袖」去牧養、帶領和發展教會,權力由教區、長老會、會友大會賦予並監管(視乎不同的教制[11]);而機構也類似,主要由總幹事作「領袖」帶領同工去營運和發展事工,權力由董事會和會友賦予並監管。雖然不同的宗派傳統,各自的情況會不盡相同,但基本上可以把事奉人員分為執行和帶領事工的「領袖」,以及支援和守望的「監管者」兩個角色,後者成了一個監管機制[12],讓事工在「為主做見證」和「符合事工整體利益」下營運。

正如一般商業機構,即使在架構上設有監管機制,也不等於該機制能有效地產生監管作用。當然,監管機制的權力過度也同樣會產生問題(如:對事工的發展造成障礙、領袖因權力受限而降低了工作效率等),但如果領袖因缺乏監管而做出損害信徒及基督名聲的事,兩者作衝量,筆者認為監管機制失效所引致的後果更嚴重和值得關注。雖然筆者只是信仰群體裏的兩隻小羊,但為著上帝的殿(基督的身體)的利益,也要嘗試就監管機制失效的原因列舉一些例子:

  1. 事工沒有設立健全的監管機制,或沒有賦予它有效的權力[13]

  2. 監管者不清楚自己的職責,或欠缺專業知識和監管能力。

  3. 監管者與領袖存在角色或利益的衝突(例如,監管者與領袖是親屬關係),影響了監管機制的中立性。

  4. 監管者過份信任領袖的屬靈資歷,沒有切實履行監管的職責,這種「信任制」要是碰上一些沒有操守又懂得掩飾的領袖,監管機制就形同虛設。

  5. 相比一些要經過資格審核或發牌制度的行業,基督教事工的人事任命明顯不夠嚴謹。以致領袖在招攬人手時,有機會用人唯親,形成一個以自己意見為依歸的勢力。當監管者對此情況自覺無能為力,就會不再積極參與監管事宜。

  6. 監管者與領袖雙方都過份看重事工的業績、名聲、甚至是個人利益,而沒有視營運模式為一種對外的見證(testimony),以至在決策、管理、監管時,主要考慮成效和收益,而沒有顧及營運手法是否存在失見證的情況。

  7. 一般信徒太傾向以「愛與包容」的態度,不去判斷或正視領袖所犯的錯;又或者認為所見的問題對自己沒有影響,甚或自己本身就是那些「問題」的得益者,於是採取容忍、緘默、甚至配合的態度。

歸根究底,基督教事工的領袖很少會主動去建立一個嚴謹而有效的監管機制,並確保它有效地監管自己所帶領的事工。然而作為信徒領袖,應該要秉持的宗旨是:事工在營運上所彰顯的見證,遠比那事工所取得的業績更為重要!因為在上帝的國裏,最重要的不是顯著的業績,而是信徒所展現的聖潔清廉(holiness and integrity)和品格 (character)。如果屬世的機構尚且會制訂法例去完善其管理和運作,更何況是屬於上帝的群體呢?難道作為「上帝的殿」的信徒群體,不應以更高的尺度標準去營運,力求做到無可指責、以傳揚上帝的美名為目標嗎?

故此,基督教群體都應該具備「光照」和「修復」的能力,時常警醒並致力改善事工管理的不足之處,以免出現損害基督的名及虧缺上帝榮耀的事。筆者嘗試建議以下一些值得留意和可行的做法,謹供主內群體參考:

  1. 領袖比一般信徒有更大責任去見證上帝,所以更應主動地去設立清晰和全面的監管機制,以身作則地自限權力、接受監管。

  2. 為了避嫌,領袖的親屬不應成為監管機制的一員。而監察者的權力也應該完全獨立,不受領袖的規範和影響。

  3. 在資源運用上要公私分明,財政賬目更要公開透明(不是選擇性地公開),杜絕任何人濫權謀私的機會。當涉及利益衝突時,領袖要主動向監管者申報和解釋。

  4. 監管者要發揮本身應有的監管職責,領袖也應主動配合,在群體內樹立正直清廉的榜樣,形成一種被「光照」和自我「修復」的風氣 。

  5. 監管者要恆常審視事工的日常運作,定期檢討機制的漏洞,確保它不會出現一些失見證、不聖潔、不公正的情況。

  6. 監管者如發現領袖可能犯錯,就要公正持平地按著聖經的原則向領袖質詢,好作修正。領袖也應坦誠解釋,如有過失,要勇於承擔責任。

  7. 一般平信徒和會友,也有責任不盲目地信任領袖,要就事實作出判斷和分析,如發現問題就要勇敢誠實地提出,以上帝和群體的整體利益為考慮,不要只作旁觀者或附和者[14]

總的來說,領袖和信徒都要持守一份問責精神(accountability),這份精神其實是為著上帝國度而建立的屬靈守望和保護網,因為「上帝的殿」應是一個充滿亮光和有自我修復能力的群體。所以,領袖和信徒都責無旁貸,必需要共同建立一個向上帝和人問責的事工。最後,筆者謹以此節期的「光照」和「修復」意義,並引使徒行傳 20:28,與主內的同工、領袖和弟兄姊妹們彼此提醒、互勉:

「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,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,也為全群謹慎,牧養上帝的教會,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。」

如察覺到堂會或機構內真的出現了問題,求主給我們勇氣和智慧去改變現況,及早改正、修復。盼望我們這群屬於上帝的子民,都以榮耀祂為己任,在黑暗的世代裏為主發光,在主耶書亞再來的時候,可以被祂稱為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。阿們!

 


[1] 當時安提阿古四世(Antiochus IV Epiphanes)強制推行「希臘化」,宣布猶太教非法,又豎立希臘神祇的祭壇在聖殿,令猶太人極度不滿。參但 11:31-32;《馬加比一書》1:41-64;《馬加比二書》6:1-11。

[2] 《馬加比一書》4:36-59;《馬加比二書》10:1-8;約瑟夫的《猶太古史》12.7.6-7 §§316-26。

[3]參約10:22。

[4] 聖殿的問題例如:1)把萬民禱告的殿變成了賊窩(參太21:13;可11:17;路19:46);2)侵吞寡婦的財產(參可12:40-44;路20:46-21:4);3)表面虔誠地事奉獻祭,內裏卻沒有真正愛上帝和憐憫人的心(參太9:13、12:7引用何西亞書6:6,另參可12:33);4)蔑視聖殿的真正主人──上帝(參太23:17-23)。

[5] 耶書亞在耶路撒冷聖殿趕出一切做買賣的人,推倒兌換銀錢之人的桌子和賣鴿子之人的凳子(參太21:12;可11:15-16;路19:45;約2:14-16)。

[6] 參 太24:2、26:61、27:40;可13:2、14:58、15:29;路21:6;約2:19。主後70年,羅馬的提多將軍把聖殿焚毀、擄去殿裏的聖物,正如耶書亞所預言的,聖殿最後是「沒有一塊石頭留在石頭上」。

[7] 參約1:8-9。

[8] 約12:46,另參約8:12,耶書亞又對眾人說:「我是世界的光。跟從我的,就不在黑暗裏走,必要得著生命的光。」

[9] 參林前3:16、 6:19-20。

[10] 參太5:13-14。

[11] 在不同的教會制度(主教制、長老制、公理制)下,執行和監管的權力和機制會有所不同。在主教制裏,主教有執行權,事務由教區、總會等負責授權和監管;在長老制裏,帶領的牧師和長老有執行權,事務由整個長老會(如執事會、堂委會等)負責授權和監管;在公理制裏,由牧師作帶領,而事務在理論上由會眾(會員大會)直接授權和監管。

[12]不同的宗派傳統會採用不同的教會制度(參註11),機構也可能出現不同的架構,但都應設立監管機制,使負責執行職務的領袖受監管。正因為地上沒有一個完美的教會制度或架構,人性有軟弱及醜惡的一面,所以更需要有一個有效的監管機制,防止有領袖在營運事工時以權謀私。

[13]例如,機構的董事會人選由領袖按自己的意願去委任,以至在架構上存在一個監管機制,但實際內裏的董事沒有實權去監管領袖。

[14] 因為一個對上帝和對人負責任的領袖,是不會介意別人的提問,反而願意回答提問,藉此澄清誤解,釋除弟兄姊妹的疑慮,是一種具正面意義的溝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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